一、安全生产检查组在新乡市某建筑企业检查时,发现2条重大隐患,具体如下:
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规定,此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存在较大缺陷。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规定,此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检查组在新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李某等6名焊工证件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规定,判定此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目前,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检查组在新乡市某企业检查时,发现2条重大隐患,具体如下:
1.小冷库西北角室外消火栓压力不足。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7.4.2的规定:已设置室外消火栓但不能正常使用。此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湿式报警阀下端压力为零。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4.6规定: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此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