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24〕36号)有关要求,有效解决不必要重复医学检查检验问题,提升医疗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市一院持续推动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一、何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
二、互认范围
1、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互认规则
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规则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四、哪些情形下可不予互认?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 (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五、互认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