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3年12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监督法修正草案11月4日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完善。一些好的实践做法,如执法检查中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在监督法中予以明确。
有意见提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各种监督方式,增加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为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关切,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对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了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每年听取和审议环境保护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已经实现常态化、固定化。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体现,增加规定:“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修正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