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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丈夫出轨赠与他人财产 妻子起诉赠与无效案
商丘梁园法院
2024-09-20 19:53:35

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洁身自好,切莫落得“人财两空”和“颜面尽失”的下场。近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双八法庭就办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与第三人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未进行约定。2021年徐某与被告孙某相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徐某在与孙某交往期间,徐某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分三次共计向孙某微信转账20余万元;通过银行卡分两次共转账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5万元。徐某通过淘宝向孙某购买价值1.52万元的手表一个,价值1.2万余元的LV包一个。

另查明:被告孙某在与第三人恋爱期间为第三人购买部分衣物及生活用品

案件办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宋某与第三人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孙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徐某未经宋某同意,向孙某转款,应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夫妻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因此孙某应向原告返还第三人徐某赠与的款项。

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某由第三人徐某赠与的2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婚外情关系不但是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且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因婚外情而私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款项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法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应将所收取的财物依法返还。

END

编辑|张艳慧

校对|高   岩

审核|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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