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有什么区别?前者能否从事诉讼委托代理服务?近日,汝南法院审结一起法律咨询公司提供诉讼委托代理服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法律服务协议无效,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公民支付“诉讼服务费”的请求,以法律的名义向法律咨询公司非法从事诉讼代理行为说“不”,同时也给广大公民提个醒: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唐某与他人存在6000元的经济纠纷,便通过网络联系到某公司进行咨询。2024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黄某某法务团队为甲方唐某的服务团队,为其参加诉讼活动,按获得赔偿金额的40%进行收费。后该公司要求唐某按照赔偿金额支付2400元服务费,唐某认为该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为其挽回经济损失,拒绝支付服务费,该公司便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唐某按约定支付“诉讼服务费”。
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行政机关登记的营业许可经营内容,原告某公司只能提供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而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明显包含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事项,超越了原告工商信息登记的经营范围。原告从事的业务仅是法律询问的服务,以代理诉讼的方式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当属无效合同。综上,汝南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前法律服务市场鱼龙混杂,没有专业知识的公民很难辨识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区别。随着人们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并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所谓公司或服务机构基于理由驱动,打起了擦边球,“跨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此类机构往往不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院对是否有诉讼代理人不会区别对待。广大群众在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参加,若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要睁大双眼,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律服务机构也要合法守法经营,不可为了利益而超越经营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写人:时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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