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文件拟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逐步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物联网管理系统,推动使用配备压力监测、漏水报警、电子标签等装置的智能消火栓。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连接,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总阀以外的,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乡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公共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对已建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补建。市、区县政府应当逐步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物联网管理系统,推动使用配备压力监测、漏水报警、电子标签等装置的智能消火栓。鼓励在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群、历史文化街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高于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
济南市拟规定,公共消火栓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或者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消火栓数量、分布图、安装位置(含定位坐标)、型号等相关资料移送城乡水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已建市政道路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配建公共消火栓的,或者建设不足、不符合技术标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城乡水务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乡水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农村地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重点覆盖街道(镇)驻地、村庄、古建筑群、森林防火重点单位。无公共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天然水源设置满足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
因道路改、扩建等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消火栓,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共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未完成年度公共消火栓补建、维护、保养任务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设置公共消火栓的;不履行公共消火栓管理职责的;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未按标准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月华
责编|郑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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