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在驾车过程中,即使是经验丰富的驾驶员也可能犯错,更何况正处于学习阶段的新手。当学员在驾校考试过程中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在考试场地,学员此时并无驾照,侵权人、保险公司、培训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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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
2024年5月的某天,程某与唐某均在邓州市某驾校考场参加科目二考试,二人在考试完成后到停车点停车时,唐某驾驶考试车辆在停车时将刹车错踩为油门撞到前方程某驾驶的车辆,车辆被撞前移时将正在下车的程某带倒,造成程某受伤。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程某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GUI LIN ZHONG YUAN
审理中,被告唐某申请追加其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培训其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为被告。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驾驶的考试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对于唐某培训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因并无证据证明该两所驾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且案涉事故赔偿数额较小,交强险足以覆盖损失,故不予准许其追加申请。关于本案责任划分问题,被告唐某车辆在停车时踩刹车错踩为油门撞到前方程某驾驶的车辆,事故的发生系唐某驾车时操作不当造成,程某并无过错,故本案事故责任应由唐某负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根据程某提交的证据,依法核定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0余元,因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故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关于交强险的适用问题。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科目二考试场地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范畴,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此类情形可比照适用交强险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被保险车辆系驾校用于学员培训考试,应当预见学员在考试时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事故发生在科目二考试期间,考试车辆完全由考生唐某独立操控,既不允许教练指导,驾校也无法实际控制车辆运行。在此情况下,要求驾驶培训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已证明其场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申请追加驾校为被告的当事人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场地提供方存在过错。
关于诉讼程序处理问题。鉴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完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对明显不应承担责任的被告依法驳回追加申请。这种做法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又能确保纠纷得到高效公正解决,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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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孟楼法庭 何川
编辑|刘洋卓
初审|朱小旭
终审|胡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