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省直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2024年度评价办法>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4〕3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评价工作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5〕1号)、《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地评价的通知》要求及各统筹区报送的2024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及省直驻郑单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实地评价及协查,对郑州市域内、市域外为所在统筹区定点的双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结果互认方式,形成2024年度省直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现予以通报(具体见附件1、2)。
对于年度考核80分以上(含80分)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年度考核80分以下的,年度质量保证金按每低1分扣减5%比例扣减;年度考核60分以下(含60分)的,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考核年度内或涉及考核年度费用,因违反协议约定中止、解除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因1年无医保费用、主动终止协议等未实地评价的定点医药机构,既往2年无协议处理情况,且无违法违规违约嫌疑、线索,返还2024年质保金。主动中止协议的,质保金暂不返还,待协议中止期满后,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质保金是否返还。2024年第三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不参与2024年度考核。
附件:1.2024年度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
2.2024年度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