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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艾灸体验很“受伤”!
郑州中院
2024-08-23 20:08:11

近年来,免费体检、免费理疗等活动在各地盛行,有些人打着“免费”的幌子,试图夸大产品的治疗效果,可这些免费体验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日前

中牟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免费体验艾灸致伤案件审理终结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经营一家以艾灸为主的养生保健馆,因开业宣传需要而开展新人免费体验活动。小美看到宣传广告后决定前去体验一番,免费体验艾灸后,小美出现皮肤溃疡等症状,病情加重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5%面积三度烧伤,并接受植皮手术,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小美以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诉至中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争议焦点

小美因在李某的养生馆免费体验艾灸造成皮肤烧伤,李某是否免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服务的试用者进行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障试用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虽然艾灸馆提供的是免费体验服务,但理疗仪在使用时有加热功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李某作为经营者,有保障体验者人身健康免受损害的义务。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理疗开始前向小美进行了充分说明和警示,并采取了相应合理的保护措施。试用者小美受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因提供免费服务而免责,故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赔偿小美因烧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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