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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与正义情报理论 | 国政学人
国政学人
2024-08-28 22:21:23

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与正义情报理论

作者:Seumas Miller, 查理斯特大学澳大利亚警务与安全研究生院哲学教授。

来源:Seumas Miller, “National Security Intelligence Activity and the Just Intelligence Theo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igence and CounterIntelligence, 2024, pp.1-15. 

导读

在全球安全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国家安全情报(National Security Intelligence, NSI)活动的伦理问题愈发受到关注。本文作为情报伦理研究的前沿探索,深入探讨了当前主流的“正义情报理论”(Just Intelligence Theory, JIT)在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中的适用性及其局限性,特别是在认知战等新型挑战下,该理论能否继续有效规范情报操作。

作者系统性地分析了正义情报理论如何借鉴正义战争理论(Just War Theory, JWT)的伦理框架,并探讨两者之间在规范性应用中的异同。作者重点强调了国家安全情报活动的认知性与战争活动的行动性之间的根本区别,这导致了某些伦理原则在两者之间的适用方式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使得正义情报理论在实践中面临挑战。在处理涉及大规模监控、跨国反恐、网络战等新型情报活动时,传统的正义情报理论框架可能显得过于僵化和局限。

基于此,作者建议,在构建情报伦理的理论时,必须超越现有的正义情报理论,寻求更符合实际操作需求的新框架,以更有效地指导情报活动中的道德决策。这一新框架应能灵活应对当前多变的国际局势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挑战,确保情报活动在合法性与正义性之间取得平衡。本文的研究不仅对情报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国家安全战略时提供了宝贵的伦理指引。

近年来,有关国家安全情报(National Security Intelligence, NSI)伦理的讨论与理论化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了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以及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理论界需要借助具体的伦理原则或价值观,用来约束情报收集的过程以及情报收集最终服务的国家安全目标。这就需要一个国家安全情报活动的规范框架或理论。

NSI活动是一种认知性(epistemic)、对抗性、制度化的活动。在认知性方面,国家安全情报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信息或知识,在有些情况下它也是行动性的(kinetic),比如准军事性的秘密行动。而对抗性、制度化指的是从事国家安全情报行动的机构通常是代表国家安全从事此类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寻求获取对手的机密,同时防止对手获取自己的机密,以及对对手从事各种形式的欺骗和传播虚假信息。

对情报收集、分析和传播的伦理的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化成果是借鉴于正义战争理论(Just War Theory, JWT)的正义情报理论(Just Intelligence Theory, JIT)。正义战争理论是一个重要的规范理论,由一系列条件组成,符合这些条件发动的战争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通过与正义战争理论类比,正义情报理论也由一系列条件组成,而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安全情报收集、分析和传播在道德上同样是被允许的。正义战争理论和正义情报理论是规范性理论,而非描述性或制度性的,它们是规定(和禁止)特定活动的理论。正义情报理论和正义战争理论都不是对情报机构或军事力量作为机构(qua institution)的理论(例如,描述或规定CIA的制度目标或结构)。相反,它们旨在为情报机构或军事力量的关键活动提供伦理指导。

正义战争理论和国家安全情报活动的正义情报理论

正义战争理论(JWT)的构成包含一组条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道德上允许发动战争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此外,这些条件仅仅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在道德上被允许发动战争,而不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有道德义务发动战争,或指导非国家行为体发动战争的道德条件或义务。正义战争理论包含以下条件(但不一定是唯一条件):

1.防御者参与的是一场自卫战争(正当理由原则);

2.防御者发动战争仅为了自卫(正当目的原则);

3. 防御者是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下发动战争(合法权威原则);

4. 防御者没有其他更不具破坏性的手段进行自卫(最后手段原则);

5. 防御者通过战争成功自卫的可能性是合理的(成功的可能性);

6. 如果防御者发动战争,从整体上看,战争的后果可能会比不发动战争更好(相称性原则);

7. 防御者遵守交战正义(jus in bello):(i) 防御者不故意杀害或严重伤害无辜平民(区分原则);(ii) 如果防御者杀害或严重伤害了无辜平民,那么需要军事上的必要性(必要性原则);(iii) 不会造成不成比例的伤害(比例原则)。

条件1-6构成了开战正义(jus ad bellum),而条件7是交战正义的构成条件,这三条是领导人及战斗人员在参与战争时必须遵守的条件。它们与开战正义不同;后者是国家要发动战争必须满足的条件。根据这一解释,交战正义是开战正义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国家不打算按照交战正义的构成条件进行战斗(例如,不故意杀害平民),那么它不应该发动战争。

通过与正义战争理论类比,正义情报理论(JIT)可以定义如下:当满足(但不仅限于)以下条件时,国家A的国家安全情报机构针对国家B进行情报收集、分析和传播活动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A. A进行这些情报活动的目的是获取知识,从而为A的安全机构(包括军事力量)消除B对其构成的国家安全威胁提供必要条件(正当理由原则);

B. A进行这些情报活动仅仅是为了获取知识,以最终实现消除B对其构成的国家安全威胁的目的(正当目的原则);

C. A的情报机构是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下进行情报收集、分析和传播的(合法权威原则);

D. 没有其他更不具破坏性的手段可以消除B对其构成的国家安全威胁,因此A的情报活动是最后的手段(最后手段原则);

E. A有合理的机会通过这些情报活动来消除B对其构成的国家安全威胁(成功的可能性);

F. 如果A进行这些针对B的情报活动,从整体看,后果将比A不进行这些活动更好。

G. A仅:(i)收集、分析和传播道德上合法的目标的情报;例如,不涉及无辜者(区分原则);(ii) 情报活动的范围和手段是消除B构成的安全威胁所必需的(情报必要性原则);并且 (iii) 造成的伤害不应不成比例(比例原则)。

通过与正义战争理论类比,条件A至F构成了正义情报理论的“开展情报活动正义”(jus ad intelligentiam),而条件G本质上是JIT的“情报活动实施正义”(jus in intelligentia)。正义情报理论假定未能遵守情报活动实施正义(条件G)的情报活动不被视为正义的。在正义情报理论的支持者中,尽管对一些条件存在争议,但这些分歧不一定削弱正义情报理论作为理论的有效性。

正义情报理论的问题

一些支持者拒绝“开展情报活动正义”(jus ad intelligentiam)与“情报活动实施正义”(jus in intelligentia)的区分,因为情报收集和分析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并不存在诸如战争与和平的时间区分。正义战争理论和正义情报理论的另一显著差异来自二者所适用的活动的性质。正义情报理论适用于认知性的活动,而正义战争理论适用于行动性活动。尽管国家安全情报活动和战争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国家安全,然而,由于两类活动的不同性质与其构成性定义目标的不同,它们不应被混为一谈。

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与战争的关系符合知识与行动的一般关系:正如正义情报理论的条件A所述,国家安全情报活动是发动战争的必要条件,若没有军事情报(NSI的一种),一个国家则无法成功发动战争。相应的,当我们考虑“最后手段原则”条件(分别为条件4和条件D)时,战争作为最后手段是合理的,然而,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似乎应该是首选手段而非最后手段,否则决策者如何确定是否应该发动战争?在灾难性的第二次海湾战争前的决策中,美国及其盟友基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的情报发动战争,但事实证明,伊拉克并没有这些武器。人们发现,战前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存在缺陷,更重要的是,布什政府所做的声明并没有获得情报支持。这一案例表明了国家安全情报活动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国家安全情报如何可能被政治滥用,甚至后者可能干涉前者的过程。

正义战争理论和正义情报理论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最明显的是,战争和国家安全情报活动都应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下进行(条件3和条件C)。类似的观点适用于一般的理性原则,即一方不应从事几乎没有成功可能的高成本行动(条件5和条件E)。事实上,这两个条件都是有争议的。

正义战争理论和正义情报理论条件集的其余两条(即条件6、7和条件F、G)涉及到了战争和国家安全情报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以及对权利的侵犯。采取伤害性或侵犯权利的行动的一般原则是,如果要在道德上有正当性,这些行动必须受到限制。认知性活动本身造成的杀戮和伤害要小得多,因此对其的道德约束也更加宽松。对战争至关重要的行动性活动是严重有害的,因此,如果目标是无辜者,那么这种行动性活动很可能构成严重的道德权利侵犯。战争活动和国家安全情报活动都需要受到一些道德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是:(i) 使用最不具伤害性且能够有效完成目标的手段;(ii) 避免伤及无辜;(iii)仅造成必须限度的伤害;(iv) 不做与目标不成比例的伤害。这些原则反映在条件4、6、7以及条件D、F、G上。

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正义战争理论和正义情报理论在这些道德原则上的区别。首先是区分原则,其假设了无辜的人不应受到伤害,以及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这一原则适用于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中时,情报官员理应无权拦截或访问无辜公民的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内容。区分原则在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中的应用比军事上宽松得多,甚至有时情报活动的目标可以是无辜的平民,例如,欺骗性地从恐怖分子的无辜亲属那里获取有关恐怖分子的情报可能在道德和法律上合理,而故意杀害恐怖分子的无辜亲属显然是不允许的。而认知战争造成的潜在伤害,以及模糊了无辜人员和罪犯的界限,使区分原则在国家安全情报活动的使用更加复杂化,因此增加了正义战争理论与正义情报理论类比的难度。

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同样难以将正义战争理论和正义情报理论相类比。比如,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中,如果有必要故意欺骗性地从恐怖分子的亲属那里获取情报,可能会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在军事行动中禁止为了军事上的必要目的故意杀害无辜平民。比例原则在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与战争中也有极大差别,比如为了确定一名计划袭击的恐怖分子的位置而访问数百名无辜公民的私人数据是可被接受的,但如果为了摧毁藏有敌方狙击手的建筑,而对可能藏有数百名平民的建筑进行轰炸,这样的行动是不成比例的。

结论

战争活动与国家安全情报活动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削弱了基于正义战争理论建立规范国家安全情报活动的规范理论的合理性。这些差异有五点:

第一,国家安全情报活动本质上是认知性的,其目的在于追求信息(或可能的真相)而非通过杀人或破坏带来军事胜利。因此正义战争理论的条件1和2与正义情报理论的条件A和B不具可比性。

第二,正义战争理论对开战正义(jus ad bellum)和交战正义(jus in bello)做了根本区分,而国家安全情报活动是连续性的,不存在“开展情报活动正义”(jus ad intelligentiam)与“情报活动实施正义”(jus in intelligentia)的区分,尽管这些术语常被使用。

第三,国家安全情报活动应该是首选,而战争至少应该是最后手段。

第四,正义战争理论和正义情报理论条件的相似性取决于外部的共性特征,比如条件3和条件C要求它们在合法权威下进行,以及条件5和条件E要求具有成功的可能性(尽管这一点可能有争议)。

第五,由于国家安全情报活动和战争活动的差异,正义战争理论的条件6、7与正义情报理论的条件F和G的相似性大打折扣。

总而言之,通过对正义战争理论形式上的借鉴,正义情报理论为国家安全情报活动规范的理论构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起点,而现在需要抛弃正义情报理论,为国家安全情报活动构建一个新的理论规范或框架。

词汇积累

Jus ad bellum

开战正义

Jus in bello

交战正义

译者:张泽宇,国政学人编译员,巴塞罗那国际研究所国际关系专业硕士。

校对 | 潘天祥 张文茜

审核 | 施榕

排版 | 赵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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