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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交强险,借给别人出事故,最终两人都得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去年11月16日,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镇平县某路口处时,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徐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元。货车登记车主为李某甲,未投保交强险,李某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李某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投保义务人为李某甲,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出借车辆时,李某甲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李某,李某也未核实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因此,李某甲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60%的责任,李某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克娟)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