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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sion”数字藏品平台集资诈骗案聊天记录公布!
元力社
2025-06-07 05:47:13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1、赵某1在上海市金山区注册成立圣唐链(上海)科技公司,并运营“Fusion”数字藏品平台进行集资诈骗活动。此后,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于2025年1月20日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25年5月2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

1. 案件背景与事实

公司注册与平台运营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1、赵某1在上海市金山区注册成立圣唐链(上海)科技公司,主营“Fusion”数字藏品平台。

虚假宣传与诱骗投资

:两人通过虚构身在海外、资金雄厚等背景,在聊天群内发放红包,诱骗用户投资。他们购入电脑AI绘制的“数字藏品”,虚假宣传其增值前景,并承诺“半价”保本,诱骗被害人购买平台首发藏品后至二级市场交易。

市场操纵与资金转移

:在二级市场上,两人通过控制藏品数量和价格来操纵市场。在被害人无法交易藏品要求退款时,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经鉴定,平台共计造成被害人亏损金额约180万元。李某1非法获利80余万元,赵某1非法获利30余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平台运营费用、日常开销等。

后期用户群解散

:为了逃避责任或掩盖犯罪行为,李某1和志愿者解散了后期用户群。

2. 公诉机关指控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犯罪事实: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1、赵某1在本区注册圣唐链(上海)科技公司,主营“Fusion”数字藏品平台,通过在聊天群内发放红包、虚构二人身在海外等方式,打造资金雄厚的假象,诱骗他人至上述平台进行投资。期间,二人向他人购入以电脑AI绘制的“数字藏品”,虚假宣传前述“数字藏品”的增值前景且承诺“半价”保本,诱骗被害人购买平台首发藏品后至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各种方式控制藏品数量和价格;在被害人无法交易藏品要求退款时,切断与被害人联系。经鉴定,平台共计造成被害人亏损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80万元。二被告人将被害人投资款共计100余万元予以瓜分。其中,被告人赵某1非法获利30余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平台运营费用、日常开销等;被告人李某1非法获利80余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发放红包、偿还个人债务、日常开销等。

洗钱事实:2023年10月,为掩饰犯罪所得,被告人李某1将集资诈骗所得款项中9,000余元投资蚂蚁基金。

证据列举: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李某2、郝某、徐乐意、王某3等人的陈述、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自述材料、涉案平台截屏、录音,某某事务所某某公司4出具的鉴定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签字确认的转账记录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营业执照、网站信息、企业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调取的银行流水、支付宝账单、纳税申报表、平台公告、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1、赵某1。

指控罪名: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赵某1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赵某1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李某1的辩解

:李某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平台运营由赵某1负责,自己不是实际经营人、无决策权、仅负责一些平台资源对接;没有打造外籍人士的高端人设,没有对外宣称过承诺增值、兜底回购。“Fusion”是正规平台,数字藏品已经上链,是有收藏价值的数字资产,可以永久保存、不可修改、具有唯一性,没有欺骗用户,没有跑路,未关闭平台,平台是因为公安机关查案才无法登录。自己在手机聊天中所说“割了一手”“韭菜”“老鼠”“拉盘”只是内部讨论用语,不能作为证据;其将9,000余元从农业银行卡转到支付宝,再转到招商银行卡是为了还贷款,支付宝转入余额宝基金系自动转入,没有洗钱故意。

赵某1的供述

:赵某1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一些辩解意见,如本案金额应当以“Fusion”平台的涉案金额为准,为79万余元,抑或采纳报案人损失29万余元来认定。数字藏品的投资者单个投资金额较小、对风险有一定预判,平台总发行量有限,故本案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典型的集资诈骗来说较小。赵某1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期间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赵某1参与了平台运营的过程,其个人没有具体实施虚假宣传、听命于李某1的指示,相较于李某1而言,赵某1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实际获利极少,应当认定为从犯。

4. 证据细节(部分聊天记录证据精选)

被害人陈述与报案材料

:被害人王某2、陈某、徐乐意、应某、李某3、李某2、郝某等人的陈述、报案书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数字藏品图片、涉案平台截屏等报案材料,证实了李某1、赵某1的虚假宣传与诱骗行为。其中,李某1以昵称Fast的微信号在与客户聊天中表示“基本不会亏,因为给了首发,有40多人都是我兜底对象”“内幕,首发,规则,兜底,我把短处暴露给自己兄弟了,这就是诚意”。经营后期,平台相关微信群被解散,部分用户被拉黑或被踢出群聊,李某1、赵某1退出部分平台微信群,平台已在事实上处于停止提供服务状态。

电子数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提取的李某1手机电子数据,证实了李某1、赵某1对利用数字藏品平台实施诈骗的主观明知与诈骗手法。精选聊天记录如下:

李某1(2023年1月24日):“咱们三个按实际来说,都是33个点的分成”“12月底就应该搞手续了,不然割得特别肥”。

赵某1(2023年2月16日):“我弄赋能也是基本上不给永久赋能,就多少期,一堆永久赋能的图,头都大了,吃完那几期就变为材料图,去升级或者合成”。

2023年6至9月间

赵某1:“虽然割首发,但是也得像模像样”“你就是给我个割人的台子,我现在都能玩出花来”“感觉现在吧,台子们都割不动了”。

李某1:“割得动,首先要看是谁开的,没有背书就找实盘台子打首页广告”“首发肯定能买吧,注册5万人,卖2万首发,一份69,卖完卖不完,能不能赚钱,你告诉我”。

赵某1:“也是,两三万一个台子”。

李某1:“两三万不行了,台子软件套用模板就2万多……”。

赵某1:“基本上还是得靠后面二级,卖卖老鼠”。

李某1:“10天后开门收割,我人都准备好了”。

赵某1:“我这一天十条做不出来,策划赶紧让位置”。

李某1:“这个数藏割完,我就注销微信了,到时候我自己的微信给你”。

2023年10至11月间

赵某1:“还挺忐忑的,这快开门了”。

李某1:“镰刀就要做得规规矩矩的,你是资本,面对韭菜,你忐忑啥”……“知道不,AB仓,一个300份的图,放出去10份,290份在官仓,左右倒手,炒到1万,退市,买一个挂一个,配合公告刺激,套人”“我的目的就是聊天控盘”“他们出货出一半,你给他们锁仓,锁了咱们先出,给他们的人套住,套住接着玩”。

赵某1:“再搞一搞,维持一两千万,维持三个月,套得他们死去活来”。

2023年12月间

李某1:“维权群你在不,在了搞掉,我找人搞……群里有人一直艾特我,烦死了……一会儿把群里的人都拉黑了,然后退群,你好友都没删除吗”。

赵某1:“好久没有被骂了,有点不适应”“某某局2让我去一趟,我那些违规操作怎么办,这不是自投罗网,比如老鼠仓,比如我用私人卡收款”。

李某1:“不承认老鼠仓不就行了……把你和我的聊天记录都删了,包括小号,还有赵某2我们三人小群,那个割一下之类的话,聊天记录全部删除清空,好友保留……而且群也解散了,你要记得你这个号没有进群”。

李某1与赵某1的聊天记录显示,他们早在本案平台经营以前,即对本案类似平台的诈骗手法有过预谋。李某1与微信昵称“北”(赵某1)的聊天记录显示,早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二人就对此类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沟通,包括“对发售的盲盒价格操作拉盘”“撤回股份”“你才是大割割”“直接原地跑路”“有维权的稍微退一退没维权的那就不管了”。

李某1与朋友赵某2于2023年上半年关于此类平台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1说“玩一波就走,首发拿了以后,稍微高点就撤退”“如果一直持续就没有问题,崩盘了真有人维权了,就凉了,不怕小户,就怕买50万以上的大户或者一群小户维权”“首批我就割200万以上,第二批100万,第三批200万,然后再发一次盲盒200万,加上手续费,不搞1000个怎么可能收场”。

李某1与微信昵称“风逝”(其他数字藏品平台经营者)于2022年12月31日聊天记录,李某1说“我也开了个台子,卖完盲盒就没管了。69.9,卖了3000个盒子,割了一手,再注册营业执照,接着干,法人苏州昆山随便找,一个人2000块就打发了。”

赵某1在与杨帆的聊天记录中称“直接注销公司,注销后,所有责任一并消失了”“警察没人管这个”“跑什么啊,运营啊,只要平台开着服务器就行,一周一个公告,等所有人去玩别的台子都忘了这个平台了,直接注销公司”。

5.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李某1、赵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转载自NFR日常,信息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沪0116刑初474号,发布日期:2025-05-2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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