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烟处﹝2025﹞第52号
当事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负责人:上官景西,烟草专卖许可证号:4408032086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803MAD6WK099X,经营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16号鼎盛广场购物中心【负一层】【G1-39】号商铺,联系电话:13827478313。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2024年6月24日 19时31分,根据举报信息,本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湛江公安民警,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现场负责人曾冰的配合下,依法对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16号鼎盛广场购物中心【负一层】【G1-39】号商铺进行检查,在该场所的电子烟柜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电子烟产品(烟弹):RELX(taro scoor)18个、RELX(lemon ice tea)16个、RELX(hibiscus ice tea)17个、RELX(iced black tea)14个、RELX(strawberryburst)9个、RELX(ludou ice)8个、RELX(oolong ice ted)5个、RELX(watermelon ice)5个、RELX (smooth mango)4个、LUCKEE(西瓜)264个、LUCKEE(青苹果)132个、LUCKEE(可乐)39个、LUCKEE(ole taroice ream)96个、LUCKEE(石榴)39个、LUCKEE(mint)18个、LUCKEE(草莓)18个、LUCKEE(菠萝)33个、LUCKEE(橙子)12个、LUCKEE(雪糕)12个、POLAR BEARR(paccjon fruit)24个、POLAR BEARR(gummy bear)15个、POLAR BEARR(guava)21个、POLAR BEARR(arcticocean)15个、POLAR BEARR(green apple)30个、POLAR BEARR(berry)15个、POLAR BEARR(raiwrowsugar)18个、POLAR BEARR(coffee)18个、POLAR BEARR(mung bean)27个、POLAR BEARR(lemon)21个、POLAR BEARR(litchi)21个、POLAR BEARR(mint)27个、POLAR BEARR(cola)15个、POLAR BEARR(ice water)6个、POLAR BEARR(honey peach)6个,共计34个品种1038个烟弹。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曾冰,其表述上述电子烟产品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所有,公司负责人(经营者)上官景西未在现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烟产品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因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G2206269,附《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物品清单》编号:0001579)。
由于案发后该店负责人未配合调查,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在《湛江日报》刊登公告寻找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并于2024年9月14日将该案移交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调查处理。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1月3日将该案件退回我局处理。
我局依法立案后查明:1、本案当事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上官景西); 2、涉案电子烟产品为当事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所有,案发时在店内的电子烟柜内查获,是该店铺销售的商品;3、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0803208667,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4、涉案电子烟产品的检测结论为:其中25个品种为伪劣电子烟烟弹,9个品种经持证电子烟生产企业确认为不符合GB41700-2022《电子烟》要求(电子烟产品检测报告编号:JYBGZW202412848);5、由于该店铺销售的涉案电子烟产品属于伪劣电子烟烟弹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该店铺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行为;6、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涉案电子烟产品价值为31056.36元;7、经实地走访,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的店面已停止营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已于2024年9月13日注销;8、该店负责人上官景西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企业信息查询,该店的总公司是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为上官景西,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13662206872已为空号,故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二、现场笔录;三、证据复制(提取)单;四、电子烟产品检测报告;五、涉案物品核价表。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鉴于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已注销,但其属于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由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受。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烟处告﹝2025﹞第52号,告知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由于以邮寄方式向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告知文书被退回,我局于2025年4月19日在《深圳特区报》以公告形式向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裁量标准,对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的总公司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处罚: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总额(人民币31056.36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528.18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电子烟烟弹34个品种1038个。
罚款金额:15528.18元整 没收金额:0.00元整 收购金额:0.00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缴纳罚款。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15日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湛江市绿华路38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