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张退休后因心梗去世。其父亲张父、母亲王母、和老张与前妻的女儿张前女、与现妻子女儿李现女,将老张的现妻子李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张婚前单位福利房(80%产权)、老张和李妻现有的婚内住房、企业年金和存款、个人保险、婚内转账、抚恤金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结合各项证据和实际情况,法院对上述案款进行以下划分。
法官说法
01
李现女进入重组家庭时是17岁,是否还有继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中,说明了“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本案中,老张与李妻再婚时,李现女为未成年人。李现女提供的合照、缴费凭证、户口本等能够证明,两者间形成了一定的抚养关系。李现女能作为老张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且与其他几人共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02
上述财产哪些属于遗产可被分割?其中张父、王母、李妻年事已高,五人的比例如何划分?
>>>老张的遗产范围为:单位福利房的80%产权、现婚房50%产权、企业年金的50%、未指定受益人的某身故保险金、死亡时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的50%。
>>>关于转账:王母于两年前曾转账10万元,张父、王母、张前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性质,且老张去世后,该款项已不存在。在扣除老张抢救费、信用卡欠款、丧葬费等费用后再次划分。
>>>张父、王母年事已高,李现妻与老张共同生活20多年,应当多分。李现女随母亲改嫁与老张生活时已快成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应当少分。
因此,酌定各方比例分配如下:
03
抚恤金不是遗产。抚恤金的分割参考了什么原则?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其与遗产的不同在于:一是死亡抚恤金并非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物,二是死亡抚恤金的所有权人是死者的在世近亲属。因此,死亡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而非遗产。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做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本案中,各方对如何分割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分配抚恤金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与逝者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结合具体情况,最终酌定一次性抚恤金张父、王母、李现妻各享有25%;张前女享有20%;李现女享有5%。
来 源:平顶山中院
供 稿:王金雨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