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题擘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提出了一系列集成化的政策纲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特别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决定》就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系统部署,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放是改革的动力,法治是改革的保障,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支撑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高水平涉外法治建设,高水平的涉外法治离不开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实践型涉外法治人才,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这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宝贵经验,也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前进方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使中国融入了世界大市场,中国经济得以快速增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国际经贸秩序中的重要力量,为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公正的国际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节点上,《决定》进一步强调,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并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进行了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中央持续对外开放的坚强决心。
高水平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显著特征,也是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新目标、新层次、新境界。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高水平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开放与法治的关系,进一步做好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以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构筑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决定》明确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通过改革,以制度构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对此,《决定》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这意味着,高水平对外开放将以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规范建构为基础,以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的制度型开放将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要特征。通过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以涉外法治统筹高水平的内外协同型开放。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中国对外的主动开放,不仅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促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还可以帮助中国融入世界,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打开国际市场,更意味着中外人文交流更加深入、更加多样、更加有效。因此,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需要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双重的保障。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即是这一理念和经验在法治领域的体现。
法治是一个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动态过程。涉外法治建设需要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域外的主体要素、制度规范要素、社会关系要素以及文化要素等,体现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正如《决定》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统筹考虑国际、域外因素,并将其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唯其如此,才能全面推进涉外法治的发展,以涉外法治护航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水平的全域型、全面向对外开放。中国改革开放是渐进式的开放,经历了从沿海港口城市到内陆城市,从东部发达地区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过程,各地开放的程度也有所差别。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包括航空、交通运输、通信业务的迅速发展,中国各地的开放能力和开放水平也不断趋同。《决定》提出优化区域开放布局的基本方针,并部署了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进行全面向、全域型对外开放的具体举措,包括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等。
不难看出,新时代的高水平开放,不再是沿海发达地区的独唱,而是全域型的合奏;高水平对外开放不仅面向技术强国、贸易大国,也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理位置遥远的不发达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还意味着多元的开放方式,不仅包括海、陆、空的各种联系,也包括互联网等虚拟空间的互联互通。全域型开放、全面向对外开放意味着中国全域内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所有地方的对外开放,也意味着开放的中国有可能与地球上每一个地方的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合作交流、开展贸易,从而产生各种各样复杂多样的政治、经济、社会性联系。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全域型、全面向对外开放的特点,直接决定了涉外法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实践指向。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二、涉外法治的实践样态与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指向
徒法不足以自行。自古以来,经过专门训练的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产生、运行以及所产生的效果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由于法律规范体系越来越复杂,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渐多样,处理法律问题的机制也日益专门化,这对专门适用、解释法律的法律职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治人才是法治的担当者、推动者,涉外法治人才更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直接促进者。新时代新征程,要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不可或缺。
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升涉外法治能力,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就成为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强调“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提出要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在当今以民族国家为基础构建的国际法律秩序中,涉外法治仅仅是指一国的部分法律关系涉及某些外部要素,但本质上仍然是该国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广义上的国内法治。广义的国内法治是与国际法治相对应的独立的法治体系,既包含处理纯国内事务的法治活动,也包含处理本国对外事务的法治活动,而狭义的国内法治则是与涉外法治并列的国家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涉外法治又包含域外、国际的要素和内容,一国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治理的动态过程,会使涉外法治表现出复杂的实践样态,也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的涉外法治,其形态更加复杂,不仅涉及跨国、跨境主体和多元文化,适用的规范体系也更加复杂。例如,从空间范围的维度来看,涉外法治中的“外”,体现在以中国为基准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超出了固有的国内法(域内法)的范围,涉及域外、外国,表现为多层次的外部性特征。从空间范围来看,涉外法律可能是某一主权国家的法律,也有可能涉及一国之内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就iPad商标产生的法律纠纷,就涉及中国的商标法规定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商标相关规定。同样,中国企业进入美国投资,也需要考察美国各个州法律存在的差异性规定。再有,域外也可能涉及超国家的法律体系。例如,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政治法律实体,当中国企业进入欧盟的时候,就涉及欧盟法律的合规和开展法律斗争的课题。
从涉外法治的“法治”过程维度来看,涉外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涉外法律的创制、执行、适用、解释等实践环节。具体而言,概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的总和,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中外司法合作等方面。《决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从推进涉外法治的主体维度来看,从事涉外法律活动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等政府主体,也可以是从事一般民商事业务活动的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一般由一国政府等公权力部门进行推动。但是,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各种组织等私人主体也可能成为涉外法治的主体。例如,当一个法律主体,特别是跨国企业在域外开展民事、商事活动时,就涉及适用域外法律、接受域外法律管辖的问题。在普通的跨境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涉外法律业务资质的律师、专利代理人、会计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更是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从涉外法治的“法”的维度来看,涉外法治中的“法”就具有多层性。体系化的法律规范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涉外法治也不例外。但涉外法治的特殊性在于,涉外法治既可能涉及本国国内法,又可能涉及域外法;域外法中有可能涉及一个域外法,也可能涉及多个域外法,例如共建“一带一路”就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等。涉外法治还可能涉及多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例如,在国际层面的国际条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欧盟这样的超国家法、一国的国内法以及一国之内的地方性法律等。而且,由于法律文化的多样性,“法”的表现形态多有差异。有的国家和区域奉行判例法,司法判例成为法源,而有些国家则奉行成文法,判例不能成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
探究涉外法治的形态可以发现,涉外法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适用主体、调整对象以及法律规范形式都更加复杂多样。涉外法治涉及范围广、层次复杂等特点,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涉外法治人才一定是高端法律人才,不仅需要熟悉本国法律,而且应该熟悉一个或者多个域外法律体系,并且能够运用域外法律、国际法律知识从事涉外法律实践。
三、实践指向的涉外法治人才的规格和养成路径
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可通过相关涉外立法,加强域外执法、司法协作,从而保护本国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当本国公民开展对外贸易、进行域外投资,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时,也需要加强域外法律教育,帮助其准确了解域外东道国的法律和法律适用机制,以便更好地遵守当地法律,做到合规守法,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在域外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培养一大批熟悉外国法律、国际法律的专业人才至关重要。
新时代的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必然是系统掌握中外法律知识,能够代表国家从事域外执法、司法活动,甚至获得中外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高端法律人才。“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更是要求中国的涉外法律人才不仅能熟悉中国法律,为中外客户适用中国法律提供专业服务,而且能够理解和适用域外法,在国际法律舞台上维护中国公民、企业等各类主体的海外正当法律利益,开展法律斗争。因此,对于中国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要求,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首先,要具有扎实的中国法律基础,满足法治中国建设对法律职业的政治、伦理以及专业要求;其次,涉外法治人才要熟悉域外法,系统掌握重点国家的法律知识体系,熟悉外国法、区域法以及国际法的应用路径,能够使用域外法律的官方语言来认识和适用域外法,服务域外客户;最后,在系统掌握中国法律的基础上,系统全面掌握域外法律,取得某一个域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职业资格,获得进入该国(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许可。
教育部2021年8月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42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指导高校结合本校学科优势加大面向不同法域、不同国家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系统设计并实施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项,推动构建高校—实务部门、国内—海外‘双协同’机制,加强国际法、涉外法、国别法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提出“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可以说,这些文件精神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框架。结合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布局。
第一,准确认识涉外法治人才的规格要求,合理布局培养中国涉外法治人才资源,确保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从根本上来说,涉外法治人才是能够做到知己知彼的高端法律人才。首先,涉外法治人才要有扎实的中国法律基础。其次,涉外法治人才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系统掌握某一个或者多个区域国别法以及国际法,从而可以在域外适用中国法律,或适用域外法维护包括中国企业等在内的客户利益。
这种高规格要求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有高起点。在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格局下,比较理想的状态是,针对已经完成了基本的法学本科教育、同时具有扎实的外国语言基础的硕士研究生开展涉外法治教育。因为中国学生在已经系统掌握了中国法律知识以后,可以更好地理解域外法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能为其进一步系统接受域外法学教育奠定专业基础。
第二,适应网络时代的新要求,更新教育方式方法,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从根本上来说,法治人才是实践型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对实践性的要求更高。法律必须用官方语言加以公开,并通过官方语言进行适用,方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从事涉外法治工作时,需要理解和适用外国语表达的域外法律规范。因此,实践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备使用双语或者多语来理解、适用和解释中外法律的应用能力。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国的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者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域外法律知识,也为培养实践指向的涉外法治能力提供了可能。因此,需要充分挖掘和使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材料,加强以外国官方语言开展的外国法、比较法教学和实践,培养学生的“双语双法”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中国的涉外法治人才才能做到知己知彼,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中外法律,更好地从事涉外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第三,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引导,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培训和使用机制,运用多种方式,推动中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中国的高等法学院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和主阵地。鉴于涉外法治的内在属性,涉外法治人才是能够做到知己知彼的应用型人才,是需要到国际法律舞台进行比拼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中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对域外法律、域外法律适用的社会环境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然而,对域外法律的掌握,既不能仅仅通过书本知识得来,更不能通过别人的灌输获得,而是必须深入域外法律适用现场,使其“置之庄岳之间”,方可真正掌握能够开展涉外法律服务、进行法律斗争的真本领。因此,政府部门和高等法学院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国际合作项目,借助域外法学教育资源,开展更高效的国际法学教育合作。要鼓励学生前往外国交流、交换,这样不仅能了解书本上的法律条文和静态的知识,而且能对法律产生和运行的社会风土人情有一定的认知,从而更好地从事涉外法律工作。
第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涉外法治人才选拔和使用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统筹考虑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法科学生的职业发展、国内国外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推动作用、在校教育与职业教育等终身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训体系等因素。与所有的人才培养体系一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具有密切关系。涉外法治人才的使用具有引导性作用,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涉外法治人才使用制度,才可以鼓励优秀的法科学生潜心定力,持之以恒,投身到涉外法治能力的养成和训练中,成为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为优秀的法科学生脱颖而出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机会。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不仅需要开展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而且需要改革涉外法治人才的使用制度,科学认定和使用涉外法治人才,建立不同涉外法治领域的“旋转门”制度,促进涉外法治人才健康、有序流动,形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使用的良性循环,建设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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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丨闫丽 李怡丹
编辑丨张煜竹
来源 丨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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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丨huijifab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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