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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驻马店日报
2024-09-18 21:48:50

2024年,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来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正阳县袁寨乡某来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6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阳县袁寨乡某来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区货架上摆放有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卤料12袋,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材料。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的合格证明,未查验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的标注产品名称、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农机产品假冒专利案

2024年3月22日,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荆门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12日,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汝南县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的25台“高效捡拾器”,标签标注有产品专利号和外观专利号,经查询上述两个专利号均处于终止状态。经查,2024年2月28日湖北荆门某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汝南县辖区内向该公司销售涉案产品25台,每台利润200元,该产品专利证书因当事人未续缴专利年费而终止失效,且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专利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3.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顺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2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泌阳县某顺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2024年1月17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泌阳县某顺副食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为“海之蓝”白酒15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具体信息、商标注册证书及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在商品外包装文字、产品标示、字体编码及商标与商标注册人持有的“海之蓝”(第4662735号)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难以辨鉴真伪、产生误认,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4.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8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平县某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3万元。

2024年1月9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平县某然电子产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宣传虚假内容向老年人推销某品牌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经查,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召集老年群体到场,通过播放宣传片、讲课、现场体验、购买使用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推销,宣称其设备不仅能够治疗疾病,还具有预防和杀灭甲型流感病毒及预防癌症等功效,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仅为一般健身器材和空气净化器,无任何治疗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5.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涛电车销售部销售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5月23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平县某涛电车销售部销售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92万元。

2024年4月22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平县某涛电车销售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待售的某品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4辆,当事人未能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业务员处购进上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共购进4辆,进价为2100元/辆,售价为2300元/辆,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涉案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6.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娱乐俱乐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4年7月26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泌阳县某娱乐俱乐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2024年7月9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泌阳县某娱乐俱乐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营业场所内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兑付彩票奖金”等宣传标语。经查,当事人知晓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在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8日晚向牛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销售某曼牌苏打酒两箱48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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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史秋宇  审核:刘晗煜   终审: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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