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宋红胜 见习记者 陈曦 通讯员 王埔恩
执行程序中网络域名能否查封?如何执行?
近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成功执行一起涉及公司域名查封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判决,某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起重机相关产品及服务宣传、域名、邮箱中使用与konecranes相同或近似的行为”。
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卫滨区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注册登记地长垣市进行现场调查时,却发现注册登记地并无该公司。与此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网站依然进行产品宣传和业务拓展!
一边是现场查询无此公司,另一边是线上经营正常运转,面对陷入执行僵局的场面,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知识产权执行团队采取创新举措成功执行了该案件。
该团队先通过工信部网站查询被执行人网站域名的备案信息,确定被执行人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 然后查询到被执行人网站域名的运营商,并依法向运营商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网站进行上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义务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