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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他人车辆索债,不可取!
辉县市人民法院
2024-09-19 09:10:01

追债不还确实闹心,但追讨借款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行扣留他人财物的方式并不可取。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2023年11月,因被告李某儿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与被告王某借用原告张某的车辆去处理事故,后二被告拒不归还车辆。原告与二被告无任何纠纷,原告多次索要车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车辆,如不能返还,则按照市场价格30000元予以赔偿。

   被告李某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2023年11月,因儿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借用原告的车,和被告王某一起处理交通事故。其在处理事故期间,王某借故把车开走。次日,李某向王某索要车辆,王某明确表示不返还,称之前通过李某介绍,李某的朋友向王某借款数万元,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的朋友拒不归还。王某便私自将原告的车辆扣押并要求李某帮助将借款要回来,否则拒绝归还车辆。

  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车辆行车证、登记证书及与被告王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案涉车辆系原告所有,被告王某在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明知车辆所有人是原告,但仍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明知案涉小型轿车属于原告所有而侵占,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主观故意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王某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王某如不能返还案涉小型轿车,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市场价格30000元予以赔偿。李某作为案涉小型轿车的借用人,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在王某不能返还原物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履行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维权当以法为先,于法有据。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过激采取扣押或留置他人财物等极端方式处理,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维权不成,自身还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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