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郭连法庭审理一起涉及铸件模具加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原告于某来自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陈某则是禹州市郭连镇人。双方因2022年至2023年间签订的一份铸件模具加工合同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解决。
于某起诉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23200元加工费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则反诉,称因于某延期交付货物且导致货物质量无法确定,要求对货物现有价值进行鉴定,并要求于某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约20000元经济损失。
在正式开庭前,虽然承办法官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缺乏妥协意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强调自己按时完成了工作但遭遇了付款拖延,而被告则指出是对方延误交货导致自身遭受损失。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后发现,原告于某近年来遭遇了多重家庭变故,不仅影响了其个人生活状态,也对其经营状况造成了巨大冲击,使得他难以继续维持原有的业务规模。
根据这一情况,法官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解释了原告面临的特殊困境,另一方面也劝说原告尽量体谅对方的难处。最终,在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同意采取一种更为灵活合理的解决方案,由原告尽快将剩余产品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承诺收到货物后立即支付全部欠款。这一安排既解决了资金流转问题,也为后续合作留下了空间。
“谢谢您不厌其烦的做工作,最终化解了矛盾。”随着协议得到履行,于某通过微信向法官发送了付款凭证,并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
一起复杂的矛盾得到顺利化解。郭连法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研判案情,因案施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绘就最美法庭新“枫景”。
(作者:杜亚飞)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