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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温情调解探望权 亲情重聚促和谐
濮阳县法院
2024-10-29 21:11:33

有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

有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

原生家庭教育

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具有重要意义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

缺一不可

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若出现离异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孩子的现象,应该怎么办?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姜某(女)、梅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2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父亲梅某抚养。但在调解时二人未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探望时间进行约定,导致姜某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一直与被告梅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姜某以探望权纠纷为由将梅某诉至濮阳县法院。

让“母爱”归位

徐镇法庭在受理案件后,随即与原、被告进行联系,询问案件详情。原告姜某情绪很低落,作为母亲,长时间见不到孩子,心里很不是滋味,对孩子很是思念,希望以后能多看看孩子。

在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两个孩子年龄尚小,为保护未成年权益及保障健康成长,尽量减少单亲家庭对两个孩子的影响,承办法官选择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从各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了有关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再引导双方多站在孩子角度考虑,双方父母的爱对孩子来说缺一不可,理性处理探望事宜。

经过多次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放下隔阂,达成共识并签署调解协议:原告每月对孩子进行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长不少于两小时,被告应予协助。

法官有话说

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护航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需求。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均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双方互谅互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具体事宜,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欢乐和谐的成长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ND

供稿:徐镇法庭  马东丽、郭娅薇

编辑:张   瑶

初审:李艾青

审核:赵丽娜

终审:佘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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