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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邻里帮工出意外 倾情调解化纠纷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24-10-09 18:13:07

以案

释法

邻里帮工出意外

倾情调解化纠纷

延津县人民法院

俗话说:“人有难处邻里来,一家有事百家帮”,不论农村还是城市地区,邻里之间互相帮助的氛围都较为浓厚,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街坊邻里间的善举,但帮工过程中意外受伤的现象屡见不鲜,那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案件回顾

原告小杰(化名)与被告小军(化名)系同村人。2024年4月,因同村第三人小薇(化名)家办事,小杰和小军均到小薇家帮忙,在帮忙的过程中,小军不慎启动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的把手,车子向前冲出,导致小杰本能避让时受伤,并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后小杰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系多年的邻居,彼此相处和睦,一纸判决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恩怨,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减少双方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理角度给双方详细解释了义务帮工遭受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又从情理角度开导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劝解双方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小军也当场履行了义务。

法官寄语

当下社会,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见义务帮工的事情,无偿帮工本是好意,也是一种美德,但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都应注意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好心变成坏事,不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伤害邻里和气,自己也遭受损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ND

排版:王露茗

编辑:赵家珂

审核:申长健

终审:侯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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