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进行了理赔,
随后向车辆驾驶人进行追偿,
究竟谁该为事故造成的损失买单?
近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李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未注意安全,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保险公司对王某的小型客车进行赔付,共计12660元,并取得代替王某对李某起诉的权利和相应管辖权。随后,该保险公司将李某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王某与李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李某系无证驾驶,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王某的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原告对受损车辆定损支付维修费12660元后,依法取得对被告李某的追偿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2660元,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12660元。
法官提醒
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通讯员魏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