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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彩礼“新规”让彩礼归于“礼”
确山县人民法院
2024-09-13 18:11:39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人民法庭适用彩礼“新规”,高效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悉心释法明理,法官助理恰到好处的助力,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主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6日,原告甲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乙某相识。后二人于2022年2月12日订亲,原告甲某就此向被告乙某给付彩礼、钻石戒指、黄金首饰、礼品等。但从二人订亲后双方就办理婚姻登记事宜产生纠纷并协商未果,原告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某返还彩礼及其他物品款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竹沟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白露考虑到争议标的额较大且原、被告双方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调解是最好的化解方法。因此,承办法官白露及法庭工作人员本着“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以今年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托,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诉求,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多次进行背对背调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为缓冲双方的对抗情绪,法官和助理分别让当事人自己阅读 “彩礼新规”,并对当事人不懂的地方进行讲解,最终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了返还比例,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乙某当庭返还原告甲某现金23000元及金首饰6件。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健康的婚姻关系不仅靠物质基础,更应靠意气相投、相濡以沫,才能抗击生活中的风风雨雨。让我们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下一步,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人民法庭将继续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优势,以实际行动推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法官普法

1.彩礼的范围如何确定?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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