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社三农全媒体中心记者 王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今年5月1日已正式施行。
此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争议解决等缺乏明确的规定。今后,这些问题如何应对和解决?带着这些问题,5月25日,记者采访了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栗志明、讲师郑春萍和河南省农科院副研究员许保疆。
记者:请结合一个真实案例,解读一下如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当权益。
栗志明:1959年,因水库建设,某市老城区成为水库淹没区,当地村民马某一家移民到邻县的李寨村,祖孙四代自此落户定居于该村。2022年,李寨村土地被征用,村里认为马某一家是外来户,不能分配补偿款,马某一家诉至法院。村里则提供了村民表决结果和以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通常基于户籍、居住时间、生产生活关系、对集体经济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马某一家在该村已居住多年,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而且积极参与村集体事务,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特征,最终确认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记者:请介绍一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的意义。
许保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前,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感到棘手,一是法律依据不明确,二是考虑到社会稳定等诸多因素,常常裁定不予受理。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一直是社会舆论和广大农民关注的热点、焦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退出和丧失,以及所享受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为解决成员身份争议,避免滥用村民自治侵害成员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记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成员权益法律救济的内容有哪些?
郑春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还强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