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爱与恋爱期间,
年轻人互相转账、互赠礼物、
绑定亲属卡消费等经济往来屡见不鲜,
可分手后,却可能引发诸多纠纷,
这些钱款、礼物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宜阳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原告小辉(化名)与被告小芳(化名)在互联网上相识,小辉开始追求小芳,期间小辉通过微信多次给小芳转账共计15万余元,给小芳赠送手机、手表、电脑、金银首饰等共计6万余元,通过微信亲属卡为小芳买单共计4万余元。小芳对转账、礼物均予收取,却未曾与小辉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对相关款项归属争执不下,最终小辉将小芳起诉至宜阳法院城关法庭。
原告小辉:
自己以建立恋爱关系进而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能建立恋爱关系,则该目的未能实现,要求小芳返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被告小芳:
这些转账和赠与都是自愿的,并无返还之理。
审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小芳返还原告小辉75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等,已当庭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阮依娜
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双方多次释法明理,告知因金额巨大,明显超出男女双方日常交往时的合理开支范畴。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于那些明确属于以恋爱、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小芳同意返还部分款项给小辉;而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消费支出,如约会、节日礼物等费用,双方自愿放弃要求返还的权利。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该起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金钱无法购买真情。将大额财物作为“感情投资”,一旦关系破裂,往往面临“人财两失”的困境。大额转账的法律性质是普通赠与、附条件赠与还是借款,需结合具体情景、转账目的、双方合意等综合判定,即使部分款项可能被索回,也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诉讼过程耗费心力,结果难料。真挚感情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与情感共鸣之上,金钱往来务必理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来源:城关法庭李绍策
编辑:谷晨阳
校对:赵路歌
审核: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