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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野生动物是否触犯刑法?日前,正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狩猎野生动物并拍摄视频或照片发送给他人,被判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正阳县某乡农场等地使用架设电网的方式多次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捕的其中19只动物拍摄成视频或照片发给别人。经正阳县林业局鉴定,胡某某所拍摄的视频中显示捕获的动物共计19只,其中1只为狗獾、18只为野生草兔。根据《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狗獾和野生草兔均属于兽纲,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胡某某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且经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后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判处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
法官说法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有狗獾、野生草兔、树麻雀等。它们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广大群众通过本次案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