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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通知
民生信阳
2024-07-27 14: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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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2024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劳鉴〔2024〕1号

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印发《信阳市2024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信阳市2024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9日

信阳市2024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劳鉴〔2013〕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鉴定原则

鉴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便民的原则,在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严禁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坚决杜绝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

三、鉴定标准

严格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四、鉴定需要提供资料

1、被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要详实、准确。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完整住院病历资料。申请鉴定人须提供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并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红章)的病历、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检验、影像资料及报告单和入院、出院证、住院发票(审原件,留复印件)等;先天性残疾申请鉴定人,如无病历,须提供包括伤残部位的全身照片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4.被鉴定人到鉴定现场参加鉴定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五、鉴定时间安排

鉴定时间从2024年8月下旬开始至2024年11月底结束。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尽量把工作往前赶,以免耽误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影响广大职工按时享受退休待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时间按照《信阳市2024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时间安排表》实施。

六、病退鉴定申请的条件

凡养老保险交满15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职工(含自由职业者),其中精神病患者需经监护人签字同意,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鉴定所需的病历、病情等有关资料,经所在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参保地人社局申请鉴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参保地人社局申报。

七、病退鉴定程序

1.初审。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填写《信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近期住院病历、相关检查、检验、影像和报告单等资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县(区)所属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申请职工鉴定表、汇总表(含电子版)、申请人病历和相关的检查资料(含各种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和影像资料及报告单)以及住院发票等报送至县(区)人社局初审;市直单位职工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初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参保地人社局负责初审。

2.复审。各县(区)人社局须在鉴定1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按病种(内科、外科、精神科、肿瘤科、五官科等)分类汇总造表(含电子版)盖章后,连同职工病退鉴定资料(统一用纸质档案袋,一人一袋)报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单位按要求将以上材料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

3.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3至5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到各县(区)(市直单位统一集中)进行鉴定,并将初步鉴定结论反馈给各县(区)和用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公示结果送达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鉴定结果,分别以正式文件和鉴定结论书的形式下发给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社局及市直有关单位收到文件和鉴定结论书后,要及时将鉴定文件送达给相关退休审批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将鉴定结论书及时送达给鉴定申请人。

八、费用收取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劳动鉴定费用为每人次200元,收取的费用用于聘请劳动鉴定专家、组织鉴定等支出。劳动鉴定费可由受理、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县(区)人社局按标准收取,用于上述开支。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各县(区)人社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处理鉴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本县(区)、本部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圆满安全完成。

2.严格资料报送和初审关。县(区)人社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初审责任,认真审核申请鉴定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防止出现假诊断证明、伪造病历,初审通过后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报送资料。

3.科学设置鉴定场地。要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本着方便伤病职工、有利于鉴定工作的原则,提前选好鉴定场地,合理划分资格审验区、等候鉴定区、专家鉴定室等区域。

4.认真组织申请人参加鉴定。各县(区)人社局、市直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鉴定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达鉴定现场,保证每个申请鉴定的职工都能按时参加鉴定。

5.加强鉴定现场管理。鉴定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鉴定室内除鉴定专家及指定工作人员外,其他与鉴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鉴定室,坚决杜绝外界对鉴定工作的干扰。

6.做好鉴定的监督工作。各县(区)人社局要主动向县(区)纪委监委驻本局纪检监察组汇报,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对本辖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现场监督,市直各单位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确保鉴定工作程序合规、公平、公正。

联 系 人:杨传启 杨怀智

联系电话:7676865

附件: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doc

2.2024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职工基本信息和鉴定材料清单

3.2024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情况汇总表

4.2024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病历核实表

5.2024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时间安排表

2024年度鉴定工作方案附表2、3、4、5.xls

来源: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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