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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 | 汝州市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汝州市人民法院
2024-10-13 16:48:05

张某诉其子女赡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已故)共生育五个孩子,长子王1、次子王2、三子王3、长女王甲、次女王乙,均已成年。张某于1980年左右从王某家离开后与李某共同生活,并抱养女儿李甲,李甲现已成年但眼部有残疾。张某年迈体弱,患有高血压、脑梗死、胃炎、脑萎缩等基础性疾病,李某去世后,张某一直与李甲共同生活。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1、王2、王3、王甲、李甲每人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100元;2.若张某生病住院,报销后的医疗费由王1、王2、王3、王甲、李甲每人承担五分之一。

       裁判结果:庭审中,各方均表示王乙身体不好且无赡养能力,均同意不要求王乙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其他5被告亦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平分张某生病住院报销后的医疗费。虽然5被告除李甲外平均年龄也达59岁,且李甲身患残疾,但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遂法院判决5被告每人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张某支付赡养费100元;原告张某今后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后由5被告平分。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精神上的关心、生活上的照料,经济方面的供养也是重要方面,特别是在老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子女应当支付赡养费。

何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64岁的何某自2019年3月31日起连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其间无间断续保至今。2024年2月,何某因腹胀、咳嗽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腹膜炎,共花费医疗费约35000元。出院后何某第一时间找到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协商理赔及保险费豁免事宜,保险公司何某所患疾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拒绝赔偿,何某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的诉求和理由。一方面,向被告保险公司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地安抚原告的情绪,引导其理性对待赔偿金额。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何某保险金80000元,同时终止双方保险合同。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针对老年群体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老年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细咨询保险公司出售的对应保险,认真阅读审核合同条款,注意险种承保范围,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对相关免责条款负有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从而减少纷争。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任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其丈夫婚后生育子女六人,现六被告均已独立生活。2021年刘某丈夫去世,现刘某年事已高且患病,六子女在对其赡养方面产生分歧和争执,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汝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刘某现已八十余岁,年老体弱且有病、无劳动能力,六被告作为子女应对原告尽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六被告从2024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26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原告的医疗费由六被告每人负担六分之一。

       让赡养不再“欠费”:判决生效后,其中一名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申请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让老人尽早取得赡养费,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执行干警告知其拒不履行赡养费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干警的感化及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悉数交纳了赡养费,并表示以后一定会履行好赡养义务,好好照顾老人。至此,该起赡养费纠纷得以圆满执结。

供稿:杨松播   姜  楠

编辑:杨松播

期数:【2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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