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受国务院委托,科学技术部部长阴和俊就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说明。
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存在的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共8章60条。
修订草案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增加规定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规范;明确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引导公民培育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在强化科普社会责任方面,修订草案细化学校科普责任,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强化科研机构科普责任,强调科研机构应当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强化企业、社会团体科普责任,强调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各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
在促进科普活动方面,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支持科普创作、发展科普产业,明确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创作高质量科普作品,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市场化,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科普,明确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传播与推广;加强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完善应急性科普响应机制等。三是加强科普信息审核监测,要求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科普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对科普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负责,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建立健全发布科普信息的科学性审核机制等。四是加强科普工作评估,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估科普事业发展成效。
修订草案明确加强科普队伍建设,规定加强科普工作人员能力培训和交流,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强调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修订草案对加强科普场馆建设、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完善评价激励机制等作出规定。(亓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