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杨某从三门峡市某公司离职,2020年3月向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申领失业保险金,经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从2020年4月份开始每月向杨某支付失业保险金。2021年5月起,杨某通过上海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再就业并由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按规定杨某应立即向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再就业情况并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但杨某并未上报并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1年10月,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联网核查发现杨某在2021年5月已在上海再就业,随即停止向杨某发放保险金,并告知杨某应当退还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共计9102.7元,杨某拒不退还。
2023年5月28日,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移交案件线索。202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将杨某抓获。2024年12月4日,该案移送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件后,迅速对该案件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讯问杨某并对事实、证据进行核实,随即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一方面,对相关失业保险发放情况进行核对,重点分析杨某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核实确认杨某再就业情况及失业保险金领取后的使用等事实。
经综合分析研判,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隐瞒再就业事实,骗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鉴于杨某涉案金额较少,在到案后第一时间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额退还并认罪认罚,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召开听证会后,最终对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
失业保险是雪中送炭的安全网,不是随便薅羊毛的提款机!法律的大数据远比你想得聪明,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个税信息一查便知,伸手必被捉!公众应依法依规申领待遇,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 近 湖 滨
策划:史方伟审核:爨 喆
编辑:张亚辉 校对:陈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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