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你店里放几台‘游戏机’
你只需等人上门玩
就能轻松月入几千块!”
这种“躺赚”模式的背后
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与经营陷阱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帅(化名)经营一家游乐园,2022年12月,李某某、王某某(两人均已判决)至其店内与其商量:你不需要做什么事情,只要把“游戏机”放在其店铺内,每月就能够轻轻松松赚钱。小帅在二人劝说下,未能忍住诱惑,同意将数台“游戏机”放在其店铺内供他人娱乐。后经查,所有“游戏机”均系具有“上分、下分”功能的赌博机。
法院裁判
被告人小帅利用赌博机放置在其店铺内供他人使用,从中牟利,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和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小帅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一
什么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
开设赌场行为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上述《意见》第二条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开设赌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仅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作为经营者,务必时刻保持警惕,依规依法经营,别因为一时糊涂,给原本平静的生活“添赌”,让自己陷入难以挽回的困境。
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清晰、正确地区分合法合理的休闲娱乐活动与赌博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爱好。
供稿:刑庭 贾改嵩 孙丛丛
编辑:范丹丹 马笑笑
校对:马琼艺 周怡甫
审核:李少刚 赵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