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张添强)
驾乘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乘客座位责任险)是一种在司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可选择性质的附加险,也是一种经常容易被忽视的附加险种,有的司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车购买了乘客座位责任险。
去年二月份,市民刘薇(化名)与朋友张浩(化名)一起驾驶私家车去旅游,途中因路面积冰导致车辆打滑冲进路边沟中发生侧翻,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浩受伤,全身多处骨折,120车紧急将张浩送医院抢球。
经交警认定,司机刘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刘薇只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乘客张浩的受伤,这二种保险均不予赔偿。
张浩全身多处骨折,先后住院二次进行手术治疗,还到医院康复治疗一次,治疗期近一年,共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虽然刘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刘薇购买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不赔,而刘薇是自己的好友,车辆侧滑也不是她故意的,这巨额医疗费只能自己买单。
刘薇与张浩仔细研究车辆保险单,突然惊喜地发现,刘薇在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时,还花了100元购买了一份《驾乘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张浩的医疗费能否从驾乘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呢?
二人又仔细看了刘薇购买的这份意外附加险,发现想全额理赔也非常困难。因为附加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为 准)止。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整容、美容、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等不予理赔。另外,对于治疗期间使用的非医保药物也不予理赔。
张浩说,自己的伤比较重,治疗期超过了180天,且一半医疗费都不在医保用药目录中,加之康复治疗时间较长,想全额理赔有一定难度。
张浩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大连高新园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通过刘薇购买的附加险给予理赔。
法院受理了张浩的起诉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浩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浩不构成伤残,伤后用药合理,休治期为6个月。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对于超过保险条款规定的180日医疗期后的医疗费是否理赔问题。某保险公司称,此约定是保险条款中明确的,因为是附加险,所以对于张浩超过180天治疗期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但张浩一方认为,张浩的治疗虽然超过了180天,但其治疗并未结束,且某保险公司在出售附加险时,也未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对于是否将赔偿的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问题。王金海律师认为,张浩的用药经鉴定属于合理用药,尽管一些用药名称未出现在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名录中,但该保险名录每年都在变更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虽保险条款约定按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偿医疗费,但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即属于不合理用药,某保险公司不理赔非医保药名录中没有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
5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浩理赔医疗费和住院津贴等共计18万余元。
本案中,刘薇购买的是“驾乘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0万元,也是一种发生保险事故较低的险种,故在理赔时有诸多限制也是正常的。张浩说,18万元理赔金不仅缓解了我的经济压力,更凸显了针对性保险配置的重要性。刘薇说,安全驾驶系司机的首要责任,而充分的风险保障则是守护生命的最后防线。
王金海律师说,目前,超过70%私家车主未配置座位险,一旦发生单方事故,乘客医疗费用需驾驶人自行承担。由于车辆座位附加险专为解决司乘人员保障缺口设计,保额可自主选择,通常情况下10万元/座,理赔额度小。像刘薇购买的这种理赔额度为50万元的附加险,建议市民给予考虑,在购买第三者商业险时可附加购买多种类似的附加险种,以达到基础保额叠加附加险实现高赔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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