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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遗落的轮胎引发交通事故!到底谁来担责?
开封政法
2024-11-08 19:55:00

2023年12月22日19时30分许

原告罗先生驾驶小型轿车

行驶至连霍高速下行533公里时

与路面上遗落的轮胎

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经鉴定部门鉴定

罗先生的车辆损坏修复费用为63150元

交警部门已经认定

罗先生作为驾驶人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无违法行为 无责任



罗先生了解到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交投分公司管理

同时交投分公司对案涉路段

投有公众责任险

于是他将交投分公司

及其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要求二被告承担自己的车辆施救费

及修复费共计6万多元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交投分公司向法庭提供了

巡查处理情况 巡查照片等证据

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

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不应该赔偿



而原告罗先生认为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已经认定了自己无责任

所有损失应该全部由被告承担

最终示范区法院认定

原告罗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承担20%的责任

被告交投分公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承担80%的责任

由于交投分公司对案涉路段

投有公众责任险

因此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罗某车辆修复费用

施救费共计5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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