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19时30分许
原告罗先生驾驶小型轿车
行驶至连霍高速下行533公里时
与路面上遗落的轮胎
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经鉴定部门鉴定
罗先生的车辆损坏修复费用为63150元
交警部门已经认定
罗先生作为驾驶人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无违法行为 无责任
罗先生了解到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交投分公司管理
同时交投分公司对案涉路段
投有公众责任险
于是他将交投分公司
及其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要求二被告承担自己的车辆施救费
及修复费共计6万多元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交投分公司向法庭提供了
巡查处理情况 巡查照片等证据
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
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不应该赔偿
而原告罗先生认为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已经认定了自己无责任
所有损失应该全部由被告承担
最终示范区法院认定
原告罗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承担20%的责任
被告交投分公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承担80%的责任
由于交投分公司对案涉路段
投有公众责任险
因此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罗某车辆修复费用
施救费共计51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