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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法·案例丨知赃买赃售赃,这样的“中间商”必须严惩!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0-08 08:16:55

素材来源:中站区法院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但为谋取私利

竟以“中间商”赚差价的方式予以收购

本想大赚一笔

谁料“竹篮打水”获刑罚

正所谓

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

中站区人民法院

审结该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未成年人陈某、梁某、张某三人乘坐出租车,窜至中站区某小区地下室,将他人存放在地下室内的52°五粮液白酒盗走。

次日,陈某等人来到李某店铺售卖这些白酒。李某在明知陈某等人所卖的白酒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每瓶约700元的低价将被盗白酒收购,李某转账给陈某23100元。

随后,李某又以每瓶白酒均价约907.5元的价格将这些被盗白酒转卖,获赃29950元,非法获利68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利益,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市民在生活中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擦亮双眼,对于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不但可能帮助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销赃,扰乱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秩序,同时自己也将触犯刑律,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作者:杨珂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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