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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10-15 09:53:55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经济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宪法》将民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解决就业、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技术进步等多个方面均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此,我国刑法设置了多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对民营经济发展给予充分保护。

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立法一直注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1979年《刑法》设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专章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通过打击走私、偷税、假冒企业注册商标等行为,为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1997年全面修订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的保护范围,章罪名下增设八节小类罪名,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保护。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一方面增加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犯罪的客观行为,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提高了入罪门槛,同时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第一次偷逃税款即便达到入罪标准,在按要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也不按犯罪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此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权利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营商环境更加宽松。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优化了营商环境。一是强化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提高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不受侵害。二是立足于为民营企业挽损的实际目的,对于提起公诉前退赃的情形,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三是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入罪条件,取消入罪情形之一的“其他严重情节”,降低民营企业贷款的刑事风险,实际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四是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调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立条件,扩大入罪范围,提高相应犯罪的法定刑,实现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了3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将犯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公司、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

刑法关于民营经济的历次修正,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方式促进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立法沿革来看,我国刑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基本保持一致,不断扩大民营企业保护的法益范围,更加重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致力于创造公平、有序、宽松的竞争环境。

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未来展望

尽管我国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结合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继续进步和完善的空间。

首先,刑法为民营经济创造更为宽松的融资环境。据统计,民营企业家获罪频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的问题。刑法作为最后法、保障法,也应该响应国家政策、顺应民营经济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立法革新。具体来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入罪时应严格认定其客观要件。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储蓄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从事存贷款业务,仅仅为了企业运转向不特定多数人借贷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以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名义,未经依法批准吸收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仍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刑民交叉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例如怎样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迄今尚无唯一确定的答案。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就不要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间存在合同纠纷时,更要从严把握入罪标准,禁止以刑事手段干涉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别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禁止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强化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理念,恪守刑法谦抑原则,尽量减少刑法对经济纠纷的干预;应充分考虑不同治理方式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切实将刑法作为最后法、保障法。

最后,依法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单位犯罪的情形,涉案企业的财物、文件可能会被查封、扣押,其账户和款项也可能会被冻结。此类措施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使涉案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甚至严重亏损、破产。因此,办案机关应根据单位涉嫌的罪名、金额、情节等事实情况,合理确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对涉案企业进行分级处理,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如果系初犯、偶犯,且存在积极退赔退赃、认罪认罚等情形,则应该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于已经实施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若查明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并与犯罪活动无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单位。由此,依法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刑法的负面溢出效应,减少因犯罪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程纪豪报纸王晏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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