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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校内意外相撞,各方如何担责?
河南法治报
2025-06-05 17:35:43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朱敬敬

基本案情

某校学生黄某上完早自习刚走出教室,被学生程某撞倒在地。经商城县人民医院诊断,黄某的伤情为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等级。黄某和程某均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生。就黄某的治疗费,各方一直协商未果。黄某将程某及其监护人程某某、学校诉至商城县法院。

案件结果

综合事故成因及在案证据,法院酌定原告黄某、被告程某、校方按4∶4∶2的比例进行责任划分,即原告黄某承担40%,被告程某承担40%,被告某中学承担20%。因被告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本人系在读学生无独立财产且被诉时未满18周岁,故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替被告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校园侵权事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不仅要为学生传授知识,也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二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来源: 河南法治报
编辑: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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