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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到现代:河南非遗法律保护的新思考
决策建言
2024-11-24 21:02:43

 河南,这片孕育华夏文明的沃土,承载着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和记忆。从悠扬婉转的豫剧唱腔到巧夺天工的汝瓷技艺,从绚丽多彩的朱仙镇木版年画到古老神秘的嵩山少林武术,河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一串串璀璨的明珠,闪耀着中原大地的文化光芒。然而,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这些珍贵的文化瑰宝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保护传统与推动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为这些“活着的文化”撑起一把保护伞,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在这一进程中,法治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河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发展工作,经多年努力,在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制度。自2014年颁布《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出台《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来,河南不断完善各种制度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通过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名录和监督评估制度、建立省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河南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资格取消制度等扎实推进各项非遗工作,不断提升非遗工作的国际化、法治化水平。截至到20231128日,全省非遗工作取得可喜成绩:认定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万余项,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25个,省级1030个;4个项目入选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项目。[②]

二是注重立法协调。我国非遗立法发源于地方,20世纪90年代《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出现开启了非遗地方立法的先河。[③]20126月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出台《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开门立法之初就集思广益,用15天的时间向社会充分征求意见。在制定《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进程中既充分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总体框架和思路,又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针对河南地区的突出问题作出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例如,河南民俗资源丰富、剧种众多,所以在本次立法时注重对传统戏剧、武术和曲艺杂技的保护。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河南依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用法治力量使非遗延绵存续。2023年,在滑县道口某烧鸡有限公司与滑县道口某烧鸡店、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通过明确非遗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使用不宜超出商标注册前的原使用范围,既坚持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又平衡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洛阳中院在“唐三彩”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积极对接产业需求,利用“传统+产业+创意”方式,通过行政、司法、行业等多部门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凝聚共识,共同推进三彩行业协会成立,拓展非遗“源头式”保护,为文旅产业转型发展注入知产力量。[④]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问题探析

虽然河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部分非遗法规制定修订进程、立法精准性有待提高、政策法规较分散等方面。这些问题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亟待完善。

(一)部分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进程缓慢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制定修改进程缓慢难以适应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如2011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实施之后,制定于2007年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和2008年《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等政策法规也需要进行大幅修改与完善,但以上两项工作推进均较为缓慢,修改后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历时4年后于201511月印发,但《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至今没有重新修订。反观日本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从1950年制定到2007年期间共修订36次,平均修订时间不足两年。此种滞后现象导致我省非遗保护条例指导效力上的削弱和内容与现实的脱节。[⑤]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方面的政策为例。200811月开始实施的《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中就明确规定:“按照继承保护、开发利用、创新提高、产业化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开发与保护机制。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大力挖掘河南省的民间文艺作品和遗传资源,重点开发中医药、民间曲艺、民间戏剧、民间工艺等资源。”[⑥]近年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也就如何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资源开展了一些调查研究工作。但是由于部门协调、项目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致使一些工作虎头蛇尾,至今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还缺乏行之有效、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

(二)立法精细化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具体指引,但立法精准性仍有待提高。一是条例虽然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方面,但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可能不够详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指导。例如,该条例中第28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条件的第二款“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中的“一定区域”和“较大影响”均属于原则性、模糊性规定,缺乏统一客观的判定标准,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较大困难。二是立法原则上重规范轻适用。以《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例,第39条规定“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团体如何进行处罚并未做明确规定,且未与相关法规进行衔接。三是立法技术上重单项立法但缺乏相关衔接。条例中保护措施仅仅局限于行政保护层面,对于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措施较少涉及;在宣传教育方面缺乏与教育法进行有效衔接,使非遗进课堂难以落实。

(三)政策法规分散,缺乏有效整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诸多领域。相关工作直接涉及的就有文化、知识产权、新闻出版、广电、质监、文物、规划、旅游等多个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在制定政策时,通常做法是单独起草,或者由主要单位基本完成草拟后再例行程序地转圈会签,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和协调。此种制定方式导致不同的法规之间的冲突矛盾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的理解与适用。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更是一种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的重要体现。这些无形的、活态的文化现象记录了中原历史的沧桑巨变。然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商业化开发到文化同质化,从传承断层到技艺失传,这些问题无不要求我们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因此,要从立法完善、执法加强、司法保障、全民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维度,提出系统化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加快政策法规修订进程

一要健全法规修订机制。定期评估我省现行非遗法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适时修订《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在修订时可以借鉴外国和国内先进省份法规修订经验,缩短修订周期,可设定非遗地方性法规最长修订周期为10年,确保法规与实际需求相适应。二要继续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跨部门的保护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部门间的协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非遗政策法规完善和实施。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制度保护。理清不同非遗保护主体在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使用的职责与权限。畅通举报渠道,依法打击山寨非遗等行为。

(二)提高立法的精准和可操作性

一要明确评判标准,完善实施细则。对于条例第28条中“一定区域”和“较大影响”等模糊概念,应当制定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建议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和评判方法。例如,可以根据传承人的影响范围(县级、市级、省级)和影响程度(媒体报道次数、传承活动规模等)来量化评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可以制定专门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要求、评审流程、评分标准等。这将有助于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二要明确处罚措施。针对《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39条关于禁止歪曲、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应当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应的罚则,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方式和标准,如罚款金额、行政处罚等。同时,应当与相关法规进行衔接,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三要加强法律衔接,完善多层次保护体系。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的相关内容,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可以参考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严重破坏行为的刑事处罚。另外,为了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与教育法衔接的条款。可以明确规定教育部门的责任,要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体系,并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四要创新立法方式,引入科技支持。考虑采用“小切口”立法方式,针对特定类型或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专门的保护条例。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例如,可以明确要求建立数字化保护系统,利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记录和传播。

(三)健全政策法规统一协调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由文化部门牵头,联合知识产权、新闻出版、广电、质监、文物、规划、旅游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协调各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确保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二要建立政策审查机制。即在新政策制定过程中,建立一个专门的政策审查机制。这个机制应该对新政策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与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相协调,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冲突。三要建立政策法律数据库。省级层面应建立一个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律数据库,收集和整理河南省所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个数据库应该对所有相关部门开放,便于各部门在制定新政策时参考和协调。四要引入专家咨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咨询。这些专家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帮助识别不同政策之间的潜在冲突,并提出协调建议。通过实施以上措施,河南省可以有效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提高政策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10-17)[2024-07-29.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132540_chi.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08-15)[2024-07-29.https://www.gov.cn/zwgk/2005-08/15/content_21681.htm.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西北民族研究》,20063):114123199.

宋俊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刍议》.《江西社会科学》,20061):3337.

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2):103109.

[奥地利]欧根·维斯特:《普通术语学和术语词典编纂导论》.邱碧华,译.《商务印书馆》,2011.

高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合性的学术概念的成型》.《河南社会科学》,20072):1517.

周茜茜,萧放:《遗产与资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本的当代实践》.《文化遗产》,20231):4046.

朱晓华,韩顺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本属性及发展新范式》.《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76):1925.

 



* 李浩东,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经济法。

[] 何炼红:《论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的保护》.《政治与法律》,201715.

[] 张莹莹:《河南:推动非遗发挥当代功用》.《中国文化报》,202415.

[] 欧广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协调》.《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6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9632024425.

[] 张平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审视与反思》 . https://www.cssn.cn/ztzl/ztzl_skwzg/ggfy/zcgy/202310/t20231013_5690231.shtml,20231023.

[] 李文江:《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战略构想及推进工程》.《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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