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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庄: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设计
王建庄
2024-03-28 17:05:57

2019年8月23日,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北京组织了《职教法》修订专家座谈会。教育部、人社部相关领导介绍了《职教法》修订情况,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员姜大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邢晖、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张力、原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小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创校校长俞仲文等21位专家学者做了发言。河南民办教育研究员首席研究员、河南民办教育蓝皮书副主编、中华职业教育社民办教育委员会委员(原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王建庄受邀参加了会议,并做了专题发言。王建庄提出了提升职业教育办学层次、建立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职业教育的类别;对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府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政府根据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综合性、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技术技能人员可以在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教师,建立工作室;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第三方评价制度等建议。

从修法征求意见稿看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设计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经过23年的实施,在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现有的《职教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2019年8月,中华职业教育社组织了《职教法》修订专家座谈会。2019年12月5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说明:“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教育部在此前工作基础上,加快修法工作。先后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调研,围绕法律修订涉及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托

多所高校开展专项立法研究。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召开多场研讨会,对初稿

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教育部门、各职业教育教指委以及职教学会、职教所等研究机构的意见。此后,又听取了中华职教社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教育部在专家座谈会上提供的文稿有所变化,一些地方吸收了专家的意见。分析来看,国家对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有了基本思路。《征求意见稿》将《职教法》由五章四十条改为八章六十条。

一、职业教育方向明确,意义进一步丰富

第一章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在“总则”部分,《征求意见稿》给职业教育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能力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这里将职业教育的社会职责扩展到了涵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能力素质。

二、重视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第七条、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章第十八条从多方面明确建立职业教育的体系。

第一章第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第二章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体现终身学习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职业教育资源。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重要类型,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教育,组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与劳动技术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第十八条: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经批准,可以实行中等、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

河南省的《方案》也明确提出:到2022年,我省将建立完善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从《征求意见稿》和《方案》的思路看,未来中国的职业教育将从启蒙教育开始,一直延伸到本科层次,甚至更高。本科以上的职业教育,将主要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没有明确现有的高职院校是否升本,强调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这里提出了,“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三、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单独挙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政策优惠。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

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金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根据区域或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综合性、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或者与行业企业共同举办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企业,或者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者项目、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开展合作;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应当与相关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从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智力、专业、教育、劳务等方式获得报酬,并自主制订分配办法。

这里增加了多项促进校企合作的内容。整体看来,这份《征求意见稿》在新增的内容中加大了校企合作的分量。

河南省的《方案》明确提出:开展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培育工作,试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行业、企业和院校;重点遴选、支持建设一批基于产教融合的产业学院(系部)、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高水平专业群;鼓励职业教育集团化、联盟式发展,推进资源共享、以强带弱、优势互补;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全面推广“订单式”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双培型”培养模式,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允许企业以土地、资本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与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职业院校(或二级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

四、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的职责与保障

第一章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区城内职业教育工作,确定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统等职业数育资源,加强协调管理,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就业、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速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保障职业教育发展职责、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或挪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职业学校违反本法规定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招生、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和培训合同约定,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

实施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认证的机构,在评价、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规开展培训、收取费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实行行业禁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接收职业教育受教育者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其教育教学和安全管理责任,侵害受教育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重视健全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体系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国家适应现代职业育发展要求,健全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和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保障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鼓励高等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

第四十条: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可以担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并根据其技术职务转聘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

技术技能大师可以在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担任高级职务专业教师,建立工作室等,参与人才培养、重大工程联合攻关等工作。

河南省的《方案》明确:明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等职业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加强职业院校编制管理,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交流;实施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特聘岗计划,支持职业院校聘请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到2022年,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比例超过50%。

可以看出,国家对职业学校教师的综合要求有重大突破,由重学位学历转向重经验能力。

六、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与评价制度

第一章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育工匠精神,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这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解决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问题。

第二章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制度,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推进职业教育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河南省的《方案》提出: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开展评价、认证。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职业标准研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价。

第五章第四十五条:有关职业培训经历、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及其他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培训学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现时代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当前普通教育的标准有着技术上的根本不同。教育目标的实现要看是否实现了第一章第四条也就是职业教育方针的要求。这样的要求决定了职业教育必须改变现有的、照搬的普通教育的模式。宏观上要改革管理体制和评价方法,微观上要从课堂教学开始,根据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大幅度的教学改革。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教育方法必须服务于培养目标,教学方法必须适应教学内容。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都要从社会需求出发设定培养目标,再从培养目标倒推出教材选用、课堂教学、教育管理等等方面,从而实现培养目标。

评价方式将有渐进式改革。我们现在的评价方式,一是方法陈旧,二是社会认同度不高。方法陈旧,说的是一些职业学校依然沿用传统的、普通教育使用的僵化的单一的终结性评价方式;社会认同度不高是指我们的评价是自说自话,学校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为一身,自己培养,自己评价,既没有可信度,又束缚了教育改革的活力。未来的评价有两个转变,一是由单一的终结性评价向形成性评价加终结性评价的真实性评价转变;二是由学校单一的评价向学校和第三方共同评价转变,最终将过渡到重点由第三方评价。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同一天,教育部公示了拟设置的6所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其中5所民办,仅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公办院校。6所本科层次的试点学校均冠以“职业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这个公示,是继2019年5月27日教育部批准15所职业本科试点学校并启用“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大学”之后,再次开启了专科高职升本的大门。虽然都是本科层次,但这一次依然沿用“职业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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