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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事件追踪 官方:举报问题不成立 举报者:样品再送检
大河快消
2024-11-19 15:19:14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魏朝林

11月18日,武汉市场监管部门就“良品铺子被举报”发布情况通报:良品铺子桂香坚果藕粉、酸辣粉检出成分与配料表一致。随后,良品铺子发布澄清公告, 2名举报人散布“酸辣粉里没有粉”等谣言,严重破坏了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极为恶劣,将对2人提起诉讼。

11月19日,博主“松哥打虎”发布视频,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情况通报”提出了疑问,并称“接下来,我们会带几百个样品一一送检,这个问题,一定会有一个对一个错”。

回顾:配料表与检测结果不一致?

博主视频截图

11月4日,关于良品铺子的相关话题登上多条热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事件起因打假博主“松哥打虎”发布视频,称与另外一名打假博主“赏金猎人灰烬”一起打假良品铺子部分产品。该博主视频中显示,良品铺子一款藕粉中检测出木薯粉成分,一款酸辣粉中红薯、木薯、马铃薯成分均未检测出,酸辣粉里面没有“粉”的成分,并怀疑产品配料表造假。

随着“配料表造假”事件持续发酵,良品铺子公开回应:关于近日有网民举报我司藕粉、酸辣粉“配料表造假”问题, 经初步排查相关产品在我司及生产商于本年度的多批次送检中各项指标均合格。目前,属地监管部门已对我司相关产品抽样并开展调查。

11月4日,武汉东西湖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情况通报:近日,有举报人提供关于东西湖辖区湖北良品铺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的“酸辣粉未检测出红薯淀粉”“桂香坚果藕粉检测出木薯基因”线索。 武汉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表示,已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置。

通报:配料表与成分一致,不存在造假

11月18日晚间,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结合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回函以及该局调查情况,举报人反映的良品铺子工业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的“‘桂香坚果藕粉’检测出木薯成分”,“‘酸辣粉’未检测出红薯成分”的问题并不成立。


通报显示,经查,上述被举报的“桂香坚果藕粉”由良品铺子工业公司委托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之坊公司”)生产,“酸辣粉”由良品铺子工业公司委托河南品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正公司”)生产。11月1日,我局分别向上述两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涉案产品情况。结合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回函以及我局调查情况,举报人反映的良品铺子工业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的“‘桂香坚果藕粉’检测出木薯成分”,“‘酸辣粉’未检测出红薯成分”的问题并不成立。

11月19日,良品铺子发布澄清公告, 2名举报人散布“酸辣粉里没有粉”等谣言,严重破坏了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极为恶劣,将对2人提起诉讼。

回应:博主对通报提出疑问

博主视频截图

11月19日凌晨,博主“@松哥打虎”发布4分45秒的视频,对于监管部门发布的通报提出疑问。记者梳理发现,疑问主要集中两方面:首先,根据通报未查出燕之坊公司采购木薯淀粉或木薯物质,未在‘桂香坚果藕粉’投料记录中发现木薯淀粉或类似木薯物质”,送检的产品也未有检出木薯成分。博主提出疑问:没有查出买(采购)木薯淀粉台账,就能证明没有买吗?没有进木薯淀粉,就证明没有加吗?

其次,博主提出疑问,事发后武汉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向两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涉案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应该主导调查此事。

博主同时强调,手里有几百个样品要一一送检,这个事情一定“有一个对一个错,要不然企业接受高额罚款,要不然我污蔑企业进去了”。

解读:是否承担责任需进一步调查

从博主举报涉事产品配料表不一致到企业发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再到此次公布调查的情况通报,良品铺子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此事,科信食品与健康信息交流中心主任钟凯表示,属地监管有主责,但产品检测要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的材料也需要和其他各种相关信息结合起来综合研判。目前来看,属地监管提供的反馈信息并不能构成完备的逻辑链条,并不能排除存在掺假或其他意外混杂的可能性。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盛高雅律师认为:如果网络博主为“博眼球”,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固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网络博主对调查通报持疑,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博律师表示,如果博主对监管部门发布的调查通报有疑问,首先,该博主可将手中产品进一步送检或依法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复检,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查明事实,定纷止争。

其次,因该网络博主与涉事品牌方之间的争议,其实名举报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加上本事件社会关注度较高,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利害关系人,网络博主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相关方在此过程中进一步解释,并将结果反馈于众。这不仅是法律维权手段,也能体现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张博说,法律支持各方在保障名誉权的前提下表达,但在发表观点或回应争议时应基于客观事实、保持真诚、有理有据,方能最终赢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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