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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但如果劳动者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还能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3日,被告刘某入职原告灵宝某公司,月工资3125元。2021年4月24日,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63天,花费16942.09元。2021年6月29日,灵宝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2022年6月24日三门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鉴定刘某为八级伤残。2022年7月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1370元,并支付完毕。
2023年1月30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灵宝某公司再次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5274.66元。仲裁裁决支持该请求。2023年3月16日,灵宝某公司不服该仲裁,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刘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65230元,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仅为71370元,明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仲裁阶段,原告灵宝某公司已提供协议进行抗辩,但仲裁未采信原告的抗辩理由,裁决原告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付,仲裁委的裁决内容已经在事实上对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使受伤的劳动者尽快获得工伤赔付费用以实现权利救济,故原告要求按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显失公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灵宝某公司支付被告刘某103694.2元,驳回原告灵宝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尽管协议看似“ 一揽子”解决了所有问题,但由于未明确赔偿金额,导致劳动者无法准确评估自身权益,且按照刘某实际获得赔偿情况看,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因此,即使协议约定了“了断”内容,劳动者仍然可以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相关权利。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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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苗钰艳 黄梅
编辑:王佳琦
责编:侯 敏
审核:张振华(第17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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