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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一居民群里发牢骚被索赔10万元,法院判了
京九晚报
2024-09-25 10:05:29

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

问题迟迟解决不了

这商品还天天都得用

你发发牢骚、吐吐槽

却被告上法庭

“吐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看法官如何裁判

基本案情

付某某在永城市某厨卫店购买某著名品牌智能马桶一台。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马桶多次出现冲水不畅、坐垫不热、插电后全屋跳闸、未经使用自动冲水等问题。付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该厨卫店不下于20次,马桶虽经厨卫店多次维修但仍问题不断。

2023年8月20日、22日,付某某分别在小区维权群和小区业主群“吐槽”所购马桶质量、售后服务、维权困难等情况,并建议大家谨慎购买。

该厨卫店发现后,将付某某告上法庭,诉请付某某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购马桶多次发生问题,虽经维修但仍未修好,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被告陷入维权困境之际,在微信群“吐槽”原告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亦没有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的范围,或有不妥之处,但实为人之常情,可察可谅。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望原告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售后服务问题,社会评价自然不断提高,良好名誉自然口口相传。

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出发,认定被告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结果,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体现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也包括肯定消费者正当行使评价权,不简单地将消费者的正常评价行为认定为对经营者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消费者,所购商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时,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吐槽”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即使有不妥当的地方,但符合人之常情,应予充分理解、体谅。

对消费者行使评价权的行为不能过分苛求,稍微的事实偏差、艺术的夸张等,不同于捏造、扭曲和诋毁,应给评价足够的存在空间,给消费者相当程度的包容。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

1.“吐槽”,要真实、适度:对消费过程的整体陈述,要具备真实性,不可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的范围,不可采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等方式作出与实际情况不服的描述,亦不可采用低俗、激烈的言辞进行辱骂,否则,都可能构成对经营主体名誉的损害,造成侵权。

2.维权,正确的“打开”方式:消费者可先与商户协商解决,在平等、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分责任,达成和解。若和解不成,可向街道、社区、派出所、矛盾调处中心及法庭的诉源治理巡回点等寻求帮助,由其组织调解。也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朱传球

审核:郭跃旗

总监制:郭文剑 宋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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