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经去年向行业征求和吸收意见后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继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促进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药管理制度。这版征求意见稿中,笔者欣喜的看到其中对互联网经营农药这一近年来在行业中引起热议的领域,有针对性的加强了管理。
一
对互联网经营农药做了哪些管理规范?
一是继续要求“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二是除了继续要求“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外,要求“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是增加了一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其展示的农药产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四是增加了一条“农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查、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农药产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五是在罚则中增加了“农药经营者 ……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如实公示、展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这五个方面内容针对两类主体:一方面是经营农药的互联网平台主体,另一方面是在互联网平台上经营农药的主体,均提出的要求,且非常有针对性。
二
这些管理内容所指向的行业现状?
众所周知,互联网电商经营的大发展,是始于1990年代末,并于2000年以来逐年快速发展,形成的各类产品零售新业态。包括服装、食品、家电、生活用品等在内的城乡居民对生活消费品的购买,即大家俗称的C端消费品的零售,互联网早已成为了重要渠道,乃至主渠道。
在生产端使用的投入品,即B端投入品行业,如工业制造使用的各类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种养殖环节使用的各类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农具和设备等通过互联网经营,在2010年代也逐步在发展,包括互联网电商大厂如阿里、京东、拼多多、抖音,和一些垂直细分农资电商平台如农一网、大丰收、劲牛云商、抢农资网和一些微商平台搭建了平台,少部分农药企业和一些农资经销商在平台上参与了经营。我国农村网民已经超过2亿人,互联网+农药电商增加了农药使用者的选择,其作用却不可忽视,一是远程营销,对于偏远的地区购买农药多了一种选择;二是由于减少了仓储、分销环节,价格相对便宜,城乡农药使用者少量补货时具有灵活性。有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多主体就可以在互联网上经营常规农药,把自己经营的农药产品销往各地,不受区域的限制。农药电子商务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已经是热潮涌动,未来也将成为农药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趋势是农药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环境的共同驱动的结果。
互联网经营具有三点优势:一是方便快捷。 农药互联网经营可以打破地域限制,方便农民购买所需农药,节省时间和成本。二是信息公开透明。通过互联网可以集中展示农药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便于农民了解和选择。三是提高效率。互联网平台可以实现农药交易的自动化,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这使得农药互联网经营已经是一个事实存在的新业态,是未来农药销售模式中的一条赛道。
但是,互联网经营农药这样的B端属性强的农业投入品,并且还是如果不当使用有一定风险的投入品,也有一些风险点。如:
一是信息不对称。农民可能缺乏农药知识,难以辨别真伪,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同时,网上经营农药维权难。网络购买农药的最基本的消费者是农民,他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维权意识薄弱,由于网络经营农药样式的多样性,交易的复杂性,网络的虚拟性,从而使得网上维权更加困难、成本高。这就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售后服务和维权,由于农药使用的及时性,所以要设立快速维权的通道。
二是网上经营假劣农药。网络经营农药,农民对农药标签、生产企业的直接判别能力差,多样化的网络销售农药不免鱼目混珠,真假难辨,加之跨区域执法难,这就难以杜绝假劣农药在网络上销售,购买者上当受骗。
三是网络经营平台难以监管。对网络经营农药没有具体的监管办法,从源头上监管,规范严格的准入制度很有必要,这样才能避免让农药电子商务行业影响农业安全生产、农民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网络经营农药不易匹配好线下服务,造成安全隐患。从各地的农药经营看,其不仅是买卖农药,而是往往需要担任一定的植物医生角色,常需要帮助经营所在地的农户给种植农作物病虫害做诊断,开方买药,指导科学施药,是一整套服务的过程。网络经营农药,简化了服务过程,这时,线上农药销售就有可能因缺乏专业和匹配地区、作物和物候期的专业指导,容易导致农民使用不当,一旦出现用错药,滥用药,就可能造成种植风险、环境影响和人身安全可能影响。
五是监管难度大。互联网平台上的农药经营行为不易监管,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损害农民利益。网络经营农药一般跨区域,谁负责监管,如何良好实现监管,都是难题。农药监管单位目前一般没有网络监管假劣农药的人员、编制、机构、设备、经费,案件的区域协调难度大,特别对生产企业的追查、处罚难上加难。与此同时,网络经营农药涉及多个部门,也缺乏部门之间协作办案的机制和办法。
针对这些可能的风险,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三年前发布的《“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就对 “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提出了要求,指出应“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落实农药互联网经营平台管理责任,明确互联网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制定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和网络经营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推行农药网上实名购买、溯源管理。加强网络经营跨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防止互联网经营者违规销售农药造成安全隐患。”
三
对规范好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展望。
“互联网+农药”发展势头很快,就像一匹飞马,但是我们需要有缰绳,套在马的脖子上,不能让它乱跑,失去方向。需要监管的制度设计,需要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和设备,确保互联网经营农药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征求意见稿》做了四方面的管理加强:
1.实名购买:农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建立农药实名购买制度,确保购买者身份信息真实可靠。
2.信息公示:农药互联网经营者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
3.平台管理:农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查、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农药产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上的农药经营行为规范有序。
4.处罚机制:对于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如实公示、展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产品相关信息的经营者,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可以预见,通过有针对性的“放管服”制度建设,规范好互联网经营农药,促进行业良好运行趋利避害的机制,将对我国农药流通经营和使用发挥一定的的良性促进作用: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农药互联网经营的管理,可以有效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二是提高行业透明度:互联网平台可以公开农药产品信息和交易数据,提高行业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三是促进产业升级:互联网平台可以帮助农药企业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
促进农药互联网经营的规范发展,是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编辑:刘华珍
审核:魏婉新
监制: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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